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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宣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领域执法类案件)

时间:2023-05-25   访问量:1006

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袭击种种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涉水领域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实施展典型案例的树模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宣布生态环境领域3个涉水领域典型案例,并对解决案件的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彰,请全省学习借鉴。

此次宣布的典型案例包罗:

一、朔州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液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以下简称“应县分局”)接到应县南河种镇狼峪村村委会反映,狼峪村村东峪内饮用水井四周倾倒有不明液体,随即团结公安机关到现场睁开考察。考察发现,不明液体呈黄绿色,倾倒于应县狼峪村东峪内饮用水井上游约400米处,液体由南向北流经面积约800㎡ ,并在倾倒点下游约200米处形成一个1.2m³的渗坑,坑内仍积压有少量废液,并伴有刺鼻性气息,液体流经的地面有显著的侵蚀痕迹,经采样检测,效果显示废液总砷浓度高达4mg/L,跨越《污水综合排放尺度》(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 mg/L)7倍。

【查处历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之划定“排放、倾倒含砷的污染物,跨越国家或地方尺度三倍以上”,应县分局于3月1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实时受理立案,对涉嫌污染损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刘某某和杨某等2人刑事拘留。现在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进一步考察中。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侦破,实时阻止了有毒有害废液随意倾倒违法行为,使环境犯罪获得了应有的责罚。总结履历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村(社区)下层生态环境网格员认真卖力。实时发现问题,快速牢固证据,实时确定嫌疑人;二是监测机构行动迅速。不明液体身分的实时确定,为应急处置赢得了时间,快速消除了危害;三是生态环境与公安机关亲热配合。案件解决历程中,生态环境与公安慎密相助,实时控制涉案职员,形成了精准、快速袭击涉嫌污染损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高效协力。

二、大同市某药业公司COD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珍爱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职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举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DH310C1型COD排放延续监测系统),因光路异常报警频仍,造成历史数据缺失,依据有关执法律例划定判断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历程】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保证监测装备正常运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划定,经法制职员审查和团体讨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矫正环境违法行为决议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见告书》和《行政处罚决议书》,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8万元。大同市生态环境珍爱综合行政执法队着装执法、亮证检查,使用执法纪录仪对执法历程举行了全历程音像纪录,在举行纪录前见告对方已开启执法纪录仪,制作了《考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探)笔录》,并网络了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排污允许证、《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一样平常运行维护纪录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同时认真听取了该企业现场卖力人陈述并举行纪录。

【启示意义】

大同市生态环境珍爱综合行政执法队围绕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从注重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督查、事后整治相连系的事情方式转变,合理运用种种执法措施,提高了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缔造了优越法治环境。

三、长治市某企业以逃避羁系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职员凭证舆情转办,对某企业举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侧耕地漫衍22处浇灌口,部门浇灌口有排水痕迹,有少量乳白色液体残存,并伴有恶臭气息。进一步考察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应当经劈头处置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园区网络后排入污水处置厂。现实操作中,将未经处置的生产废水排到其污水处置站北侧耕地内。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现场积液监测显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效果均超标,氨氮为95.8mg/L、化学需氧量为1184mg/L,跨越《污水综合排放尺度》(GB8978-1996)排放限值,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羁系的方式外排生产废水。

【查处历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划定“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参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核算方式,12月30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议书》,处罚5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珍爱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设施》第五条第一款之划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行为及相关资料移送长治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4日,该企业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4月12日长治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维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

【启示意义】

该案件查处历程中,长治市生态环境执法职员发现涉及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后,实时牢固证据,与公安部门联动追根溯源查找问题缘故原由,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环环相扣,严肃袭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严酷依法依规办案,充实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从而保证本案经得起行政复议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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